#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53号；**成文日期**：1994-07-0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4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保证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的补充通知》转发你局，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为有助于该文件执行，便于具体操作，我局已整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一并转发你局，请参照执行。对于该表中未明确免税期或免税条件者，我局正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商榷，一旦明确，另行通知。 　　附件： 　　1.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及附件（略） 　　2.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