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824号；**成文日期**：2006-09-0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159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缴纳方式尚未统一，《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工作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推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式，尽快实现“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由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停止执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