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605号；**成文日期**：1996-10-2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07/content.html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