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659号；**成文日期**：2001-08-2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18/content.html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