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426号；**成文日期**：1998-07-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53/content.html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