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72号；**成文日期**：2003-04-0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86/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德两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80年3月14日起实施的空运税收换函的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附件： 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3〕13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将于2003年6月30日起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 航班号：LH722/723 　　二、 机 型：A340 　　三、 班 期：周二、四、日 　　四、 航 线：慕尼黑-北京-慕尼黑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