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37号；**成文日期**：2004-10-1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64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