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成文日期**：2016-04-0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33/content.html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