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406号；**成文日期**：2004-12-22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1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