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53号；**成文日期**：1999-05-2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61/content.html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