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成文日期**：2010-11-0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02/content.html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