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成文日期**：2017-12-2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69/content.html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