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812号；**成文日期**：2002-09-12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58/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