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83号；**成文日期**：2008-12-3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04/content.html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