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324号；**成文日期**：2003-12-10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38/content.html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