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成文日期**：2018-05-1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