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104号；**成文日期**：2002-01-2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36/content.html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