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53号；**成文日期**：2009-08-2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76/content.html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