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396号；**成文日期**：2003-12-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47/content.html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