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248号；**成文日期**：2001-04-05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13/content.html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