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成文日期**：2013-09-0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8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