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86号；**成文日期**：1994-08-19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50/content.html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