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968号；**成文日期**：2005-10-1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28/content.html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