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66号；**成文日期**：1996-09-18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04/content.html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