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51号；**成文日期**：1994-03-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28/content.html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