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成文日期**：2026-06-0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0347/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体验，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 　　本公告所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 　　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合理选择“交易即开票”实现方式。其中：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不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或者不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 　　三、选择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加油机管理系统、零售管理系统、收银系统等进行改造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等开具发票。选择乐企联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乐企联用平台，实现交易后即时开具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按照以下规定“交易即开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五、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 　　六、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不得以推广“交易即开票”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勾结、唆使、协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