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627号；**成文日期**：2003-06-0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98/content.html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