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555号；**成文日期**：2008-06-0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62/content.html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对你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现将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已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报表等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纸质单证、资料的损毁、灭失数量和涉及的已退（免）税款等情况及时进行清理、统计，并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对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口企业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但应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逾期未补齐单证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受灾地区，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