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成文日期**：2014-01-10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34/content.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