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812号；**成文日期**：2006-08-2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1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