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号；**成文日期**：2006-01-2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4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他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