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191号；**成文日期**：1998-04-1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44/content.html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一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