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50号；**成文日期**：2004-06-2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8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