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1037号；**成文日期**：2000-12-1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02/content.html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