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27号；**成文日期**：2004-06-2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7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