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97号；**成文日期**：2005-12-0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4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