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成文日期**：2015-07-2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61/content.html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