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成文日期**：2018-05-1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00/content.html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docx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