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成文日期**：2021-03-15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2942/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0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