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504号；**成文日期**：1997-09-0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28/content.html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7）财税字第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