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452号；**成文日期**：2008-05-2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59/content.html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