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成文日期**：2015-05-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8646/content.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docx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