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375号；**成文日期**：2003-04-2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92/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2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印（尼）两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