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37号；**成文日期**：1994-05-3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40/content.html

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我局对外国轮船公司海运税收减免情况重新进行了清理界定，现将清理情况下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目前涉及海运收入和利润对外减免税的国家共计50个，其中全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5个；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14个；对泰国营业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我国同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五国的海运协定，虽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均无明确的减免税条款，且上述国家一直对我船舶征税。鉴此，对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国的船舶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执行的协定国家，请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执行后，再予执行。 　　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及附表（略） 　　　　　2.海运全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简表 （略） 　　　　　3.免除部分海运收入税收国家简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