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20号；**成文日期**：2005-03-0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688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