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801号；**成文日期**：2008-09-22 00:00:00；**时效性**：全文失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6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RAR 附件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RAR 附件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RAR 附件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RAR 附件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