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114号；**成文日期**：2008-12-05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9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docx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