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成文日期**：2013-12-03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20/content.html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