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882号；**成文日期**：2001-12-0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28/content.html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