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188号；**成文日期**：2009-04-1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3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